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的;
(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