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