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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0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