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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