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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