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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