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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六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