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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七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1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三十七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