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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九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1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八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GB50***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第五十一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典型用语 
第五十二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三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五条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