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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
第五十六条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条
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 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