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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1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节  公式 

第六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3.2.5-1)(3.2.5-2) 

第六十三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六十四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十五条 

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第六十六条 

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节   

第六十七条 

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六十九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