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数值
第七十三条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七十四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第七十五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第七十六条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第七十七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七十八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七十九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