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八十三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八十四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八十五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八十六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八十七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八十八条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