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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六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1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八十三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八十四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八十五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八十六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八十七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八十八条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