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七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1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九条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第九十条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一条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九十二条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九节   

第九十三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九十四条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九十五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