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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九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1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百零二条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对修订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第一百零三条 

条文说明目次应根据条文说明的实际章节按顺序列出章名、节名及页码。 

第一百零四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

第一百零五条 

条文说明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三、条文说明的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用“~”简写。例如:3.2.23.2.6

五、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其修改条文的说明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六、条文说明的表格、图和公式编号,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七、条文说明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八、当条文说明与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与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第八章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