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 ***— **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编号为:
GB/T 50*** — **
─┬─ ─┬── ─┬─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