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是指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施工、验收与房屋管理部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在本市建设行业开展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
(二)满足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需要,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特点,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协调配套,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避免重复;
(四)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