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项目计划,由市质监局列入北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由市质监局统一编号,市质监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科研经费、上级有关部门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将企业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
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2293号)的要求,申请经费补助。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性质
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
直接涉及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节能环保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标准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列为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