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十条
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申请制定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应由标准主要编制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研究确定项目计划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已确定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项目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提交变更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