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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包括标准草案编制与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应纳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工作计划,提供人员、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九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负责成立编制组,制定标准编制计划,督促编制工作按计划实施,并对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编制组成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写格式与书写方法应当符合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标准编制计划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与必要的试验验证基础上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经编制组内部审查通过,确认一致后,对外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标准各相关方和有关专家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市质监局网站(www.bjtsb.gov.cn)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