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