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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意见汇总处理表;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