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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六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主要编制过程;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的审查应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组专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共同确定。

审查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代表性,人数应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强制性标准的专家审查会应有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和法制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的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