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四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复审的标准按下列复审结论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不需修订的标准,再版时应当注明确认有效的具体年份;
(二)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列入市质监局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建设工程中协调统一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制定企业技术标准。
对已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工程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是企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实施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格式与书写方法可参照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