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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申请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单一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与申请备案企业技术标准技术相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企业技术标准中不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专利授权;

()企业技术标准必须经过专家审查。

第五十二条

专家审查应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审查会议由企业技术标准主编单位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机构组织召开,审查组专家应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库中选取,人数应不少于5人。

企业技术标准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申请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技术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请一份;

()《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4)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企业技术标准文本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还需提供来京施工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证明或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五十四条

对于建设工程建筑材料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标准,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标准,其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