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