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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