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