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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1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