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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11 | 868 次浏览 | 分享到: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