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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三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