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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三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四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