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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18 | 1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二部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部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