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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二部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一部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