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0 | 1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相关文章: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部分)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部分)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