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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0 | 1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

()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供暖技术的科研与试点示范工程;

()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废渣和农作物秸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其他与推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生产、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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