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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0 | 1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事故现场示意图;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项和第()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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