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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1 | 1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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