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注销工作,由拆卸单位完成。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系统中会出现使用登记注销选项,拆装单位在拆除作业完成后,选取此选项,即完成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十、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说明原因,在网上申请注销登记编号,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登记编号,同时在“网上”注销登记编号。
十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登记编号到区县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区县建委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产权单位应将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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