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