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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4 | 2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 对于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点上做出明显检查标识(含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符合)。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检查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住户编号、房间位置、检查项目内容、实测实量结果、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观感质量检查结果、使用功能质量现场检查结果,以及检查验收结论等内容。

(四) 检查标识可采取印章、不干胶标贴等形式制作,相应检查内容可手写,同时应能保持其牢固和耐久性。主体结构工程检查标识应保留至下一道工序施工。其余检查标识应保留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前。

(五) 对于己全部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上述检查标识有可能影响工程装饰效果时,应采取在住宅内显著位置设立检查图表等形式标明检查结果。

(六) 对发现的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不符合相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工作组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书面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应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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