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