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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0-28 | 1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